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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诊优先服务措施

发布时间:2023-07-18 来源: 作者: 点击次数: 打印 字号:


1、门诊优先服务对象:现役军人、退役军人、消防救援人员、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、老年人、孕妇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(失独)、高层次人才、外籍患者、急危重症患者、胸痛患者、卒中患者、创伤患者。

2、门诊优先服务范围:挂号、就诊、缴费、取药、检验、检查等。

3、门诊优先服务措施

(1)在挂号、收费、取药处、检查分别设优先标识或优先服务窗口。

(2)诊区护士站根据优先标识或相关证件,按优先规则安排就诊。

(3)多位优先对象连续到达护士站时,护士根据病情合理安排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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